2026年3月19日下午,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王齊豐在集團401會議室,主持召開中共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一屆第60次會議。會前進行了學法,集團黨委社會工作部部長劉屹東領學了《志愿服務條例》。
一、志愿服務的發展背景
志愿服務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志愿服務起源于19世紀西方宗教性的慈善服務,志愿活動在世界上已經存在和發展了100多年。中國最早的志愿者來自于聯合國志愿人員組織。1979年第一批聯合國志愿者到中國偏遠山區,從事環境、衛生、計算機和語言等領域的服務。20世紀80年代中期,民政部號召推進社區志愿服務,90年代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成立。現代意義上的中國志愿服務,起步于新中國成立之初,以發端于20世紀六十年代初的學雷鋒活動為顯著標志;發展于改革開放時期,以20世紀八、九十年代興起的青年志愿服務和精神文明志愿服務活動為顯著標志,其中2008年全國志愿者參與救援汶川地震,成為志愿服務的重要發展節點。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志愿服務體系建設,作出一系列部重要部署。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同年國務院出臺《志愿服務條例》明確自愿、無償、合法等原則。黨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志愿服務制度和工作體系”;2020年教育部規定普通高中生需要完成40小時志愿服務,共青團中央將志愿服務時長納入團員評優標準。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動志愿服務體系建設”;二十屆四中全會又提出“發展志愿服務,加強志愿服務組織管理”的新要求。截至2023年底全國志愿者總數已經超過2.4億人。

二、學習《志愿服務條例》的重要意義
《志愿服務條例》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力抓手,是加強新形勢下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的生動實踐,具有重大意義。一是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條例》通過一系列規定來弘揚志愿精神,鼓勵、規范和促進志愿服務發展,充分體現和貫徹了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為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遵循。二是加快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有力保障。《條例》的出臺,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法治軌道,作為社會立法的重要成果,能夠有效發揮法制的鮮明導向和剛性約束。三是推動我國社會文明進步和諧的重大舉措。《條例》的施行,有利于傳遞國家對志愿服務的尊重和保障,激發群眾的參與熱情,通過志愿服務傳遞愛心、培育美德。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志愿服務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志愿服務的專門性行政法規,于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第1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促進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章節。
(一)總則:明確目的與基本原則。條例開篇即明確了目的,即保障各方合法權益。規定了志愿服務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強調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二)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規范主體資格與行為。條例明確了志愿者的定義,即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并規定了志愿者的注冊方式及信息真實性要求。對于志愿服務組織,條例指出其應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并可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多種形式。
(三)志愿服務活動:細化操作流程與保障措施。條例詳細規定了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流程,包括志愿者參與方式、招募與信息披露、申請與答復、協議簽訂等環節。條例還規定了志愿服務組織應為志愿者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困難,維護其合法權益,并在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前,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促進措施:多維度支持志愿服務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學校、家庭和社會應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可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五)法律責任:強化監督與懲處機制。對于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隱私、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等違法行為,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罰款等處罰。規定了對于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多元主體:明確權責與境外管理規范。明確了基層自治組織、公益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招募志愿者的兩種途徑: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或自行招募。